財政部日前發佈《關於進一步提高中央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》,宣佈將國有獨資企業應交利潤收取比例在現有基礎上提高5個百分點(5月7日 財政部網站)。
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明確提出,“要完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,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,2020年提高到30%,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”。財政部日前發佈的這個通知,就是在貫徹十八屆三中全會的一個具體體現。
國有企業從本質上來講是全民的企業,百姓是國企的最終股東。從理論上來講,國企的紅利應該由全體公民共享,但是長期以來,一些大型國企的紅利分配並沒有做到公開透明,大多數企業利潤是通過內部分配的方式實現了企業內的“自肥”,即使是自2008年開始中央規定央企必須上繳紅利至中央財政以來,央企共繳納紅利約4678億元,其中用於社保等民生類支出部分共約246億元,僅約占總分紅金額的5%。其餘的大部分都以再次返還的形式返給了央企,變成央企內部的資源,用於再生產。
這種收取之後重新返還的方式,類似於“左手倒右手”,絕大部分利潤還是被企業重新拿回來,用於職工福利以及生產發展,從央企利潤的使用占比我們可以看出,用於社會民生保障的部分還是過少,僅僅占到了總分紅金額的5%,而這和目前中央財政對社會保障以及民生項目的各種支持力度相比,顯然差距太大,所以,應該進一步明確央企上繳紅利的使用方向以及投入比例,加大對社會保障基金尤其是基礎養老金的投入,儘快提高我國目前基礎養老金過低的現狀,增強全社會的基礎養老保障能力,這是讓央企紅利能夠發揮出真正社會效益的最佳途徑。
另外,如果把央企的紅利更多的應用到教育、醫療以及各種基礎項目建設中,那麼將進一步促進和拉動國內內需,避免一些企業“空心化”運轉,拓寬民間資金的投資方向,活躍市場,帶來更多的就業機會。
“更多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”,這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報告中對於央企紅利使用的一個界定,但是這也是一句非常籠統的一句表述,如何“更多的用於保障和改善民生”,需要有具體的制度設計和管理,需要明確投資到民生項目中的比例和具體應用範圍,並要明確這部分錢是和中央財政撥款一同監管,還是社會裡專門賬戶,這些具體的制度設計都應該早日明確,只有這樣,全體國民才能真正享受到作為“股東”的利益。(何禾) (原標題:提高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更要明確使用方向)
- Jun 03 Tue 2014 04:39
提高央企紅利上繳比例更要明確使用方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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